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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介于订立本约的信赖利益与履行本约的可得利益之间

时间:2026-05-19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二册P18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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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通过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来保障当事人在预约合同订立后享有一定程度的“反悔权”,可能会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他们的担心是,如果不支持当事人有关继续履行预约合同的诉讼请求,就只能通过违约损害赔偿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但问题是,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呢?为了使预约和本约区别开来,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必然不同于违反本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也就是说,不能将本约的履行利益或者可得利益作为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否则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区别就会变得没有意义。正因如此,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当事人订立本约时的信赖利益相当,这既是由预约合同的目的决定的,又是由区分预约和本约的必要性决定的。我们认为,将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订立本约时的信赖利益,虽然可以将预约与本约区分开来,却可能导致订立预约的意义大打折扣,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间不订立预约合同,在订立本约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也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因为实践中存在上述观点,不少人担心如果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包括请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就会严重降低预约合同的功能和价值,进而主张通过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来实现预约合同的规范目的。在我们看来,如果不宜通过赋予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来实现预约合同的价值和功能,就应通过损害赔偿的范围来落实预约合同的规范目的。显然,如果将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当事人订立本约时的信赖利益,不足以体现预约合同的意义,而将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本约的履行利益或者可得利益,又可能导致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区分变得没有必要。因此,我们认为,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介于订立本约的信赖利益与履行本约的可得利益之间,具体数额多少,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相关案例

                                     (2017)苏0412民初7515号

裁判要旨

预约合同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基于预约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3.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预约合同的标的不是履行本约合同,而是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订立本约合同,不能依据双方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预约合同的守约方仅能要求对方赔偿因违反预约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按照预定的本约合同的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违反预约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为磋商、洽谈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机会损失,但机会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考虑到缔结婚姻关系乃人生大事应予慎重,男女双方分手导致本案餐饮服务合同未能最终订立并履行的,不宜归责于被告,且被告就不能履约的事实在预定的宴会时间前2个月左右及时通知了原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原告的举证,以及本案已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补偿金27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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