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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法院开具调查令查询已离婚的夫妻另一方银行流水,另一方申请撤销调查令,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6-05-19 来源:最高裁断解析

来源:最高裁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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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4)鲁07民终5251号

【裁判文书】

潍城法院认为,异议人刘某提出的异议请求虽然是请求法院撤销(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中涉及异议人刘某的调查内容,但根据其异议申请中 “事实与理由” 中的表述,刘某异议的实质是 “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无权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原系夫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协议离婚。执行过程中,在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前妻(异议人)刘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明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名下的财产部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与其前妻共有的财产,系依法履行公务,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某代理律师王巡生、董萍的申请,法院向其开具了(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以调取被执行人李 **、李某及李某前妻刘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余额及相关交易明细。其中对异议人刘某账户及交易明细的调查,目的是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名下的财产部分。故申请执行人赵某代理律师王巡生、董萍持涉案调查令调查关于刘某名下的存款及相关交易明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另,潍城法院(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的主文存在错误描述,具体如下:一、(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在第一段中载明 “…… 申请执行人赵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李 **、李某账户信息的申请……”。而申请执行人赵某代理律师王巡生、董萍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中,是申请对 “李 **、李某、刘某的银行账户” 进行调查,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时在第一段行文中遗漏了刘某。故上述行文正确的描述应为 “…… 申请执行人赵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李 **、李某及李某前妻刘某账户信息的申请……”。二、在该律师调查令的 “待调查证据的名称、内容” 项下载明:“调查被执行人李 **、刘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账户余额、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的交易流水明细”。但刘某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该部分行文正确的描述应是 “调查被执行人李 **、李某及李某前妻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账户余额、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的交易流水明细”。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累,在此一并向当事人作出释明:以上行文错误,是办案人员粗心所致,系办案瑕疵,并不影响律师调查令的效力,且申请执行人赵某代理律师王巡生、董萍已持该调查令调取证据完毕,故因该瑕疵撤销涉案律师调查令已无必要。

综上,利害关系人刘某虽非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某与其前妻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系依法履行公务,并无不当。对利害关系人刘某请求法院撤销(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中涉及其的调查内容,于法无据,潍城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潍城法院遂作出(2025)鲁 0702 执异 6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刘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潍城法院(2025)鲁 0702 执异 68 号执行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中涉及申请人调查内容的异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原裁定仅以申请人与李某曾为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法院有权调查申请人财产。但本案中,申请人与李某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且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债务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2024)鲁 0702 民初 1342 号民事判决已就该事项审查认定】。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不应随意调查申请人名下财产。

2、调查令内容瑕疵认定。

原裁定虽指出(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存在行文错误,但却以不影响效力且律师已取证完毕为由,忽视调查令本身违法性。调查令在主体和调查范围的错误描述,反映出法院在出具调查令时未严格审查,存在程序违法。

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调查令的适用对象应为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主体。申请人既非本案被执行人,亦非申请执行人,与借贷纠纷无直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仅限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调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原裁定依据错误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法院调查申请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财产与执行标的存在关联的情况下,不应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原裁定未正确适用保护公民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定。

四、律师调查令取得的证据被不当使用、泄露。律师调查令是针对特定案件签发的,由此取得的证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协助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而申请人发现依据本案调查令调取的材料由另案代理人李凯斌、李菲用于另案,且另案代理人李凯斌、李菲庭审陈述系其原所代理案件执行过程中获取的调查令并依此调取的证据并当庭提供了 12368 平台手机原始载体短信【(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 12 份】,这与裁定书载明持令人信息王巡生、董萍律师相冲突。足以证实依据本案调查令取得的信息被不当使用、泄露,严重侵犯刘某的相关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中无法合理解释该问题却强硬以不撤回原执行异议申请中第二项内容不予受理处理迫使申请人撤回第二项申请请求。

综上,潍城法院(2025)鲁 0702 执异 68 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均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潍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刘某虽非本案的被执行人,但因其与被执行人李某原系夫妻,执行过程中,为查明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某代理律师王巡生、董萍的申请,潍城法院向王巡生、董萍律师开具了(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该调查令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调查令的效力,且王巡生、董萍律师已持该调查令调取证据完毕,故因该瑕疵撤销调查令已无必要。因此,刘某请求撤销(2024)鲁 0702 民调令 329 号律师调查令中涉及其的调查内容,于法无据,潍城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外,复议申请人刘某还称他人将本案调查令调取的材料用于另案,侵犯了其相关权利,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处理。如情况属实,复议申请人刘某可另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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