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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中被执行人企业没有常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时间:2026-05-19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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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来诉长某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7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成渝金融法院 / 2024.04.25 / (2023)渝87执297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5.12

执行要旨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常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结合资产负债表等查找被执行人对他人可能享有的到期债权线索,并对到期债权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观点

来源: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注:该条条文顺序现行法已调整)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状况,至于报告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则未加以规定。被执行人很可能在申报时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作不全面的报告,将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无法逐项对照。被执行人显然可以寻找托辞为自己辩解,法院更难以认定其作了虚假陈述,从而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故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中,应体现由被执行人向法院全面、真实和详尽披露财产状况的制度价值取向,这就涉及到财产申报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全面申报责任原则。

全面申报责任原则,是指被执行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执行机构全面如实地进行申报和披露。全面申报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应当从申报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构成限制,以及此种限制的正当性角度进行考量。对此有下列三点应当明确。第一,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违法行为,其本身就已构成国家对其权利施加限制的理由,或因其先前违法行为所负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即使全面申报原则可能会限制被执行人的某些权利,法律也不应当免除其这种责任。第二,被执行人如实申报或披露财产的范围,应当以是否满足执行行为所需条件为准,不能服从于被执行人自己的判断和辩解。这实际上也是被执行人放弃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所导致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执行机构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由其作出适当的判断。特别在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或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全面申报责任原则更是执行机构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决定的依据和前提。第三,被执行人是否全面申报或披露财产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逃避执行义务主观恶意的前提,也是适用执行制裁或处罚措施的客观依据。因此,只有在全面申报责任原则的规定之下,才能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虚假申报的违法事实,提供一个直观的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基于以上原则,即便根据《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中,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财产,也应属于申报的财产范围。因为当出现《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认定这些财产可否执行的主体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执行法官,只有经过法院审查才能证实是否属于执行财产豁免范畴。因此,《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申报财产的内容,即“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具体而言,被执行人为法人应申报的内容:(1)投资主体;(2)注册资金及是否到位;(3)全部银行开户账号,现在账面余额;(4)全部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牌证、照片,现在何处;(5)固定资产、交通工具、库存产品、原材料;(6)长、短期投资,投资项目、地点、名称;(7)到期债权、债务(名称、数量);(8)在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和投资权益;(9)上月、上季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10)知识产权。为确保所报告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被执行人应提交其会计账簿、资产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各种纳税报表、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合同、还款协议等等。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申报的内容:(1)工作单位、职业、婚姻状况、工资及实际收入、收入来源;(2)家庭成员、夫妻共同财产和实际收入情况;(3)住房;(4)被执行人家中全部存款及其所在金融机构及现金数额;(5)全部家庭财产(1000元以上)物品清单等;(6)对外投资情况如股票等;(7)应承担的债务、抚养、赡养等情况(需保留生活底限的证明);(8)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包括家庭成员就业、婚丧嫁娶事、购置大件物品的报告;(9)外出申报登记,包括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制度。

被执行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应注意要从两方面阐明:一是申报被执行人享有权益的全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二是申报各类财产的自然状况,包括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处所、权属性质等等。举例言之,如报告银行存款,应报明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及截止申报时的存款余额;报告车辆,应报明车辆型号、牌号、颜色、购车时间及价格、已行驶里程、目前所在等;报告房地产,则应报明房地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同时应一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书等材料。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也应要求其一并报告。已被注销或停业、破产的单位,也应向法院提供有关工商部门的注销、停业、破产等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中有抵押、质押及被查封扣押情况的,被执行人应当注明并提交相关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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