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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对讼争标的物价值存在争议,但无需司法鉴定的情形

时间:2025-08-18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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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董某丽诉卞某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07-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吉0524民初66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3

裁判要旨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标的案件,虽然双方对讼争标的物价值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通过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或其他方式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解决,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

                                     案件回顾:玉米引发的纷争

在吉林省柳河县向阳镇夏家村八宝屯,董某丽与卞某珍本是同村村民,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 2022 年秋收时的一场冲突,却让两人对簿公堂。董某丽称,在 2022 年 11 月 6 日,卞某珍私自将她在柳河县八宝屯种植的玉米盗窃回家,被盗玉米面积约 0.5 亩,造成经济损失市值约 1000 余元。董某丽要求卞某珍归还玉米并赔偿损失,但卞某珍坚称自己掰的是自家地里的玉米,拒不承认盗窃行为。

柳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22 年秋收时,卞某珍确实自行将董某丽家耕种的长条地内两垄共 0.5 亩玉米收走。同年 11 月 6 日,董某丽要求卞某珍返还玉米,双方发生争吵甚至厮打,无奈之下董某丽选择报警。但经村干部、民警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原告董某丽还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另案起诉被告卞某珍赔偿因这次冲突导致的医疗费。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卞某珍私自收取原告玉米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原告董某丽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三是本案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卞某珍称自家耕地被董某丽家侵占,所以私自收取董某丽家 0.5 亩玉米作为补偿。但根据董某丽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及双方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土地并不接壤,卞某珍也未能举证证明董某丽侵占其耕地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卞某珍 “收取原告家玉米系合法行为” 的抗辩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本案中的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原告董某丽在立案时就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玉米价值。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标的额较小,仅仅是 0.5 亩玉米的价值争议,双方关于亩产量及玉米单价的争议不大,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损失数额。从案件事实上看,双方对于玉米种植面积 0.5 亩并无异议,主要是产量和单价存在分歧,原告主张亩产量为 2000 斤,被告认为亩产量仅为 1000 斤;价格方面,原告主张 1 元 / 斤,虽双方有争议但差距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庭审中陈述及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情况,认为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解决,所以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这一决定背后,实际上引出了司法鉴定在小标的案件中必要性的探讨。在很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小标的案件里,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轻易地申请司法鉴定,然而司法鉴定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金钱成本,还会让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这类案件,像本案中仅仅是同村村民之间 0.5 亩玉米的争议,其实通过政府指导价(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粮食收购价格周报)、市场价(当地市场交易价),或者结合当事人陈述、当地实际情况等其他方式,就足以确定标的物价值,司法鉴定程序并非必要。

                                   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审视

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在很多复杂疑难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类似董某丽诉卞某珍这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标的案件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审视。

从时间成本来看,司法鉴定往往耗时较长。一般来说,简易的司法鉴定可能需要 15 至 30 个工作日完成,而复杂的鉴定则可能需要 30 至 60 个工作日甚至更久 。像在一些涉及工程质量、文物真伪鉴定的案件中,鉴定周期甚至长达数月。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漫长的等待,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在董某丽案中,如果启动司法鉴定,从选定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到最终出具鉴定报告,整个过程会拉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无论是时间精力的投入,还是心理上的负担都会加重。

再看经济成本,司法鉴定费用并不低。以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为例,费用通常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中的较小值,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比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能按照标的额 1% - 5% 的比例收费。在一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司法鉴定费用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即便在小标的案件中,像笔迹鉴定每项收费可能在 800 - 2000 元,印章印文鉴定每项收费 800 - 3000 元。在董某丽诉卞某珍案中,仅仅是 0.5 亩玉米价值的争议,如果进行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可能远远超过玉米本身的价值,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多元方式确定标的物价值

在本案中,法院为确定董某丽的损失数额,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 。关于玉米产量,法院没有依赖司法鉴定,而是根据原告耕地的位置、质量及 2022 年度柳河当地的环境、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玉米亩产量为 1500 斤,0.5 亩产量即为 750 斤。这一确定方式,充分结合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既合理又节省了鉴定成本。

在玉米价格的确定上,法院参考了多方面信息。一方面,原告主张的 1 元 / 斤低于双方庭审自述的当年玉米出售价格;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 2022 年 11 月 2 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全国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周报》中吉林地区玉米收购价格(2642 元 / 吨 ,换算后约 1.32 元 / 斤)及当地市场交易价,最终对原告主张的 1 元 / 斤单价予以支持。这种综合政府指导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价格周报)与市场价(当地市场交易价)的方式,使得玉米价值的确定更具客观性和合理性。

这种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式在其他类似小标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有广泛应用 。比如在一些因邻里纠纷导致的财物损坏案件中,对于一些常见生活用品的价值确定,法院往往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像损坏的桌椅、家电等,市场上有明确的价格区间,通过走访市场、查询电商平台价格等方式,就能较为准确地确定其价值,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再比如农村地区一些农作物受损案件,参考当地农产品收购站的收购价格、周边农户的销售价格等,也能合理确定损失数额 。这些方式不仅高效便捷,还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董某丽诉卞某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类似小标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司法机关不能一概而论地批准,而应当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全面审查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对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标的案件,要充分考量政府指导价、市场价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因素,积极探索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标的物价值,避免盲目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当事人在时间、经济等方面的诉累,避免当事人因冗长的鉴定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费用陷入 “赢了官司却赔钱” 的困境;同时,也能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高效的利用,节约有限的诉讼成本,让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 ,从而提升整体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让司法真正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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