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六十天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具体哪一天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呢?按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有些时候当事人并不想丧失时效,但却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没能提出申诉,例如由于生病或自然灾害而没能按期提起申诉,鉴于这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当事人并非有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受理。“正当理由”指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超过仲裁时效。
在时效的计算上,当事人与争议解决机构的认识有时会不一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而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仲裁决定书决定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并未发现该申诉已超过时效,在仲裁中才发现,此时仲裁委员会仍应裁决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认定当事人的申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有权对时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如审查后认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不行使申请仲裁权的,法院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申请仲裁权确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的,应作出实体处理。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