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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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先退”的范围是否包含财产保全费?(问题编号:C2024070500610)
【最高院回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上诉人在起诉或上诉时预交,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上诉人胜诉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最终实际负担,人民法院应向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上诉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并向败诉方追缴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据此,保全申请费适用“谁申请、谁负担”的收费原则,而非“败诉方负担”的收费原则,故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胜诉退费的相关规定。保全申请人主张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全申请费的,应在提起诉讼后将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支持原告或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请求,应在判决主文中列明,并通过案件执行程序实现。
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胜诉先退” 的基本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胜诉先退” 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则。它主要围绕案件受理费展开,旨在明确诉讼费用在胜诉后的分担与退还机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这意味着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初,为推动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预交案件受理费成为相关当事人的一项先行义务。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败诉方需为因其行为导致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负责,除非胜诉方主动选择承担这些费用。
例如,在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提起诉讼,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若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被告违约事实成立,那么按照 “胜诉先退” 规则,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的被告最终实际负担。法院会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还,随后向败诉的被告追缴这笔费用。这种操作方式不仅符合公平原则,避免了胜诉方因诉讼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确保了诉讼费用的负担与责任归属相匹配,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财产保全费的一般原则
财产保全费在诉讼费用体系中有着独特的规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保全申请费遵循 “谁申请、谁负担” 的收费原则 ,这与案件受理费所遵循的 “败诉方负担” 原则有着本质区别。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从源头明确责任主体,确保申请行为与费用承担的直接关联。其背后的逻辑在于,财产保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而主动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发起申请行为,开启了财产保全程序,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理应由申请人先行承担相关费用。
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然要最终承担这笔费用。申请人若希望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全申请费,关键在于将其列入诉讼请求。只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法院才会对这一诉求进行审理和判断。法院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责任认定、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保全行为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决是否支持该项请求。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付了保全费,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且认定原告的保全行为合理必要,对保障案件执行起到关键作用,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由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反之,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或者法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过度保全等,那么保全申请费可能仍由原告自行承担。
特殊情况探讨
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使得财产保全费的分担变得更为复杂。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等,来决定财产保全费的分担数额。例如,在一个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 80 万元及部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本金和利息的支持比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财产保全费的份额。
当合同对费用承担有明确约定时,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比如,在一份商业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违约方需承担包括财产保全费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即便违约方并非完全败诉,也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财产保全费。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预先安排,有助于减少纠纷发生后在费用承担问题上的争议,提高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