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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自动续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定|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6-09-12 来源:朱晓瑾 高珊珊

作者:广州互联网法院 朱晓瑾 高珊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9月1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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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盘的运营者。2023年10月6日14∶07,唐某支出0.3元开通某网盘24小时体验会员;次日5∶08,某科技公司在未通知唐某的情况下,通过唐某的支付宝账号自动续费扣款29.9元。后连续七个月,唐某每个月均被某科技公司自动扣款29.9元。唐某表示其于2024年5月得知被自动扣款后,向客服提出异议要求退钱,但客服予以拒绝,表示续费已提前5天通过APP站内信发送通知,并附站内信查看路径。查看路径显示,APP并无消息标识,需进入网盘会员中心后点击右上方“我的会员”进去查看消息通知。同时,唐某提交会员购买页面截图显示,在“连续包月”购买选项下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到期后自动续费20元/月,可随时取消”,在“同意协议并支付6元”的支付选项下方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开通会员即表示同意续费协议/会员协议/付费授权服务协议”。唐某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其购买体验会员时隐藏了自动续费且未能以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侵害其知情权,故诉请退还被扣除的费用。

【分歧】

关于某科技公司提供自动续费是否侵害唐某依法享有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观点认为,唐某在开通会员时已同意《续费协议》,某科技公司提供续费服务有合同依据,未侵害唐某的合法权益;另有观点认为,唐某并未明示同意自动续费,某科技公司通过隐蔽的界面设计默认唐某同意,侵害了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默认同意搭售服务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个页面上进行销售,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业模式。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以隐蔽的方式,将其他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提供给消费者,即构成“搭售”行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APP界面对于自动续费的提示使用的是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降低了用户注意到的可能性,且默认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属于典型的搭售行为,剥夺了唐某的选择权。

2.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的方式不够显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监督管理办法均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障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提醒方式是否显著应考虑普通消费者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情况下接收到提醒的高度可能性。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系以网盘APP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唐某,虽然形式上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所涉网盘为工具型产品,其主要用途是满足用户文件存储、备份的需求,一般用户不经常打开该类APP,接收到站内信提醒的可能性较低;且该APP并未设计显而易见的“消息”标识,站内信的查看途径较为隐蔽,消费者难以注意。因此,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并未履行显著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义务。

3.规避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自动续费协议系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相关续费周期,扣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等内容与消费者均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某科技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但其在设计会员购买页面时,并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反而使用消费者容易忽略的灰色小字体,且将续费协议与其他协议并列,使用户浏览页面时难以识别到与自动续费相关的重要信息,无法在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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