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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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公司应不应该替劳动者代缴个税呢?
近日,思明法院驳回了一个当事人对部分薪资的执行申请,并由此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微创新”举措。
案件事实
李先生(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总监,因不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便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补偿金额等。
2023年8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支付了李先生税后薪金41.6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其中还有3.8万元没有支付到位,于是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认为,3.8万元是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替李先生缴纳了税款,并提交了纳税佐证材料,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法院观点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得人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李先生依据生效判决获得相应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其代扣代缴税款的3.8万元应视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的45万余元的组成部分。故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执行申请。
法院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本案中公司代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公司如若没有代为扣缴,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去,思明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不少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劳动者薪资之后,当事人不清楚判决的具体薪资金额,是属于税前还是税后的,继而产生更多的执行争议。
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亚乐表示:部分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的确会和实际拿到手的数额有差距,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关的公司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需要扣除这一部分税款之后,剩余的部分才是支付给劳动者的。
Q:那么,怎么让当事人了解纳税义务呢?
创新举措
在思明法院院长黄冬阳的牵头下,涉税案件合议庭的法官们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邀请厦门市税务局的业务专家和厦门大学的专家教授共同探讨。经过严密的论证,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的“微创新”举措,并发出了首份附纳税提示的民事判决书。
对此,刘亚乐建议:让当事人更加明确知晓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减少此类争议给当事人带来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达到我们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效果。
创新意义
01
通过纳税提示,减少涉税纠纷,促进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为当事人节省诉讼和执行成本,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02
在判决书后更精准提示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营造宣传纳税义务、积极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03
作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微创新”,也是涉税案件合议庭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