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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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曲某于2013年12月28日从北京某公司离职。
2024年9月25日,曲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万元等。
经询,曲某表示其于2024年9月25日第一次就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此前因为不懂法律,未曾向公司主张过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曲某的仲裁请求。曲某不服该裁决,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届满之后,劳动者向政务热线投诉反映情况,能否导致已届满的仲裁时效发生中断或重新起算?
一审判决: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不构成中止中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曲某主张于2013年12月28日离职,于2024年9月25日第一次主张经济补偿金,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曲某对于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有所了解,不构成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一审法院对公司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曲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主张打12345投诉构成时效中断
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其与税务局12366、市民服务热线12345、人力社保热线12333及法律援助热线12348的多份通话录音及文稿,投诉时间跨度自2023.10.16至2025.11.6。
曲某主张,其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公司违法行为,请求权利救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经济补偿金未超过仲裁时效。
二审判决:时效已在离职一年后届满且无中断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曲某于2013年12月28日离职,仲裁时效期间自该日起算一年后届满。
曲某未提交仲裁时效在该期间中止、中断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公司针对经济补偿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对曲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1月23日
案号:(2025)京03民终2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