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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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职务犯罪辩护全流程指南】系列第29篇,面向正在进行财产退缴的家属,解析退缴凭证的法律意义与留存要求。系列文章持续更新,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全部职务犯罪罪名,以及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一审二审、申诉、财产处置等全流程实战内容。
钱退了,但连张像样的收据都没拿到。
这不是个别家属的遭遇,而是相当普遍的现实。办案单位收了钱,口头说“知道了”,家属不好意思追问凭证,怕显得“不信任组织”。结果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官问:“退赃有什么证据?”家属拿不出。前期退的钱,在量刑上体现不出来。
退赃凭证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是量刑认定的硬证据。
没凭证,会有三个后果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法院不认定“积极退赃”。
审判阶段,法官要看退赃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办案单位出具的收据、附卷的退赃说明——这些是认定“积极退赃”的核心依据。你口头上说“我们退了”,但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明,法官怎么认?不能你说退了就算退了。最终判决书里没有“积极退赃”这四个字,前期退的钱,在量刑上等于白花了。
第二个:退了多少、退的什么性质,说不清楚。
没有凭证,就没有书面记录这笔钱的性质和用途。家属以为自己退的是“涉案财物”,办案单位可能记成了“暂扣款”或者其他名目。名目不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事后想纠正,没有凭证支撑,解释成本极高。
第三个:后续处理时理据不足。
前面讲退多退少怎么处理的时候强调过——退多了要申请返还,退少了要补缴。但申请返还的前提是什么?是你能证明当初退了多少钱。没有凭证,你连自己退了多少钱都说不清楚,怎么申请返还?补缴的时候,已经退的部分如何认定,同样需要凭证支撑。
退钱时必须拿到的三样东西
第一样:银行转账凭证。这是最基础的。不管退给监察委、检察院还是法院,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记录。附言栏写明“代被留置人XXX退缴涉案财物”,注明款项性质。不要付现金。现金无法留下客观记录,将来举证全靠对方认可。对方不认,你什么办法都没有。
第二样:办案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款凭证。上面要有收款单位公章、日期、金额、退缴人信息、款项性质。这不是“收条”,是正式的财政票据或单位收款凭证。如果办案单位暂时无法当场出具正式凭证,先拿到临时收据或受理回执,后续再换正式凭证。但“暂时无法出具”不能变成“一直不出具”。通过律师持续跟进,直到拿到正式凭证为止。
第三样:律师见证或书面确认。退缴时最好有律师在场。律师可以对退缴过程进行见证,并在后续出具律师意见,说明退缴的时间、地点、金额、对象、方式。如果办案单位暂时无法出具正式凭证,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过渡期间的佐证材料,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
“怕显得不信任”怎么办?
很多家属不敢索要凭证,是怕办案人员觉得“你不信任我们”。这种顾虑可以理解,但完全没有必要。
索要收款凭证是你的合法权利,不是“不信任”。你退的是钱,要一张收据天经地义。办案单位出具凭证也是财务制度的正常要求,不是针对你一家。合法的做法是通过律师以规范的方式提出,既保全了凭证,又不影响与办案单位的正常沟通。
如果对方确实暂时无法出具正式凭证,可以接受临时收据,同时由律师记录在案,后续补办正式凭证。但不能对方说“以后再说”你就真的“以后再说”——以后可能就没有以后了。
最后说几句
退赃不是把钱交出去就完事了。留下凭证,是让这笔钱在法律上产生应有效果的关键一步。这一步没做,前面的所有努力都可能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