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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擅自撤诉被委托人告上法庭,法院:特别授权≠无限授权

时间:2026-06-16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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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着手中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在未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诉,引发一起纠纷。

2024年11月,张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某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中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由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并依约向某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1.5万元、交通费2000元。

2025年7月7日,案件正式立案,张某委托李某向法院缴纳诉讼费7000元。同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李某认为张某的举证材料不完备,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以张某名义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诉讼程序就此终结。

张某认为某法律服务所及其指派的代理人超越权限擅自处分其重大诉讼权利,严重违约,遂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退还代理费,并赔偿其他相关损失共计2.42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张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有代理人享有特别授权,其中包含“放弃诉讼请求”。另外,遵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张某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则不能再起诉,撤诉是为了保留张某诉权。

张某则表示,李某并未告知要在何时准备何种证据更有利于胜诉,其随意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浪费了自己为应诉投入的资源。

法院结合双方庭审的举证内容发现,在已撤诉的案件中,张某虽未向代理人李某交付证据原件,但李某亦无法证明其就已撤诉案件走向与张某进行沟通、督促张某提交何种形式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受托人在履行此类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时,必须严格恪守委托人的请求。虽然张某给予李某特别授权,即包含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委托代理人所实施的撤诉行为应取得委托人明确的口头或书面同意,且委托人必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示。

因张某对被撤诉的案件享有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愿意继续委托李某代为诉讼,本案经过法庭调解,由李某向张某当庭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款,双方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特别授权”的法律边界。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是当事人为高效推进诉讼而赋予代理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特别授权”不等于“无限授权”。现代法律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建立在高度信任基础上的专业服务关系。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必须恪守委托人的指示,尤其是对于是否撤诉这种重大决策,更应遵循“事前沟通、尊重意愿”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在未告知张某、未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仅以“举证材料不完备”为由申请撤诉,构成了对委托合同的违约,也辜负了当事人的信任。

作为代理人,不仅要在法庭上积极履行责任,更要在日常服务中敬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每一位当事人,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要明确自己的核心诉求,并在关键节点与代理人保持密切沟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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