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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因被羁押不能直接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诉讼权利

时间:2025-06-05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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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申1196号

(三)关于王红主张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的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二审承办人前往羁押场所对其进行了询问,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二审判决并将其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作为其答辩意见予以列明。尽管王红本人因被羁押不能直接参加诉讼,但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王红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诉讼权利。且就王红所主张事由,许奎南等被告亦当庭发表了相同或类似意见,一、二审法院也进行了审查认定,并未影响其实体权利,不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的问题。

评析

法院的送达流程

在案件的一、二审程序中,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向王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当受送达人被监禁时,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便积极开展送达工作。考虑到王红被羁押的特殊情况,法院采用了转交送达的方式,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时送交至王红所在的羁押场所,确保王红能够知晓诉讼的相关事宜,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等。这一送达方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严谨态度。

进入二审程序后,法院同样高度重视送达工作,再次依法向王红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通过规范的转交送达流程,让王红了解二审诉讼进程,保障其有充分的时间对案件进行思考,准备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为可能的答辩或陈述做好准备。这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送达行为,确保了王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一审到二审,都能够接收到必要的法律通知,知晓自己所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具体安排 。

二审询问环节

在二审程序中,为了充分保障王红的诉讼权利,让她有机会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二审承办人不辞辛劳,亲自前往王红所在的羁押场所 ,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询问。这一行为充分展现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每一位当事人的重视,无论其是否能够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在询问过程中,二审承办人以专业、耐心的态度,与王红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承办人详细听取了王红对案件的意见,从她对于借款合同签订背景的阐述,到她对案件中各方法律关系的理解,以及她对于一审判决的看法和质疑等,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记录 。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了王红的陈述能够完整地被记录下来,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

不仅如此,二审判决还将王红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作为其答辩意见予以明确列明。这一举措使得王红的观点和主张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的声音并没有因为被羁押而被忽视或淹没。在最终的判决形成过程中,法官对王红的陈述进行了认真的考量和分析,将其与案件的其他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相结合,确保判决结果是基于全面、客观的案件审查而作出的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保障王红诉讼权利方面的努力,让她在无法亲自到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通过询问环节,有效地参与到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诉讼权利

即便被羁押,王红也完全具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像王红这样处于特殊状态下的当事人这一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而可被委托的人员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正常的民事诉讼委托中,当事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代理人。比如,一些当事人会优先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律师,因为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从证据的收集整理,到法庭辩论的技巧运用,都能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律师可以精准地剖析合同条款,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在法庭上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一些当事人会选择自己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因为近亲属对当事人的情况更为了解,在情感上也更加亲近,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然而,王红却并未行使这一权利,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律层面上,这种行为被视为她主动放弃了通过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假设她当初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收集对她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与对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充分阐述她的观点和主张,为她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或者委托近亲属,近亲属也能基于对她的了解,协助她整理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在法庭上真实地反映她的诉求 。但由于她的放弃,原本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充分展现的权益维护途径被阻断,这无疑是她对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消极对待。

被告意见与法院审查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奎南等被告在庭审现场发表了与王红所主张事由相同或类似的意见 。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比如在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他们提出了与王红相似的质疑,认为合同的签订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效力的因素,需要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在责任承担方面,他们也表达了和王红类似的观点,对自身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的判断 。

面对这些意见,一、二审法院秉持着严谨、公正的态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认定。法院首先对这些意见所涉及的事实依据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资金往来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借款合同的签订背景调查为例,法院详细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当时的市场环境、各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断合同签订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在审查责任承担相关意见时,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各被告在借款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判断其应承担的责任 。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准确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判断借款合同的效力,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过全面审查,法院最终做出了合理的认定,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一过程充分说明,王红所主张的事由,法院都进行了认真对待和审查,她的实体权利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不存在所谓的剥夺其诉讼权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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