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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容进出法院:民事被告的法律应对技巧

时间:2019-01-13 来源:倪世钧

来源:重庆律师网   作者:倪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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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倪世钧,作为一名律师,今天晚上由我与大家分享交流“从容进出法院:民事被告的法律应对技巧”这样一个既严肃又有趣的话题。

大家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从去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你依法起诉,法院就会依法受理。有媒体报道,该规定实施的第一天,全国法院就受理民事案件67000多件。 所以说,不要认为,法院那是一个遥远的地方,其实,现代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已经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方方面面,法院在不知不觉之中,早已经悄悄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完全有可能,我们每一个人,一不小心,就去当一回原告,或者是,一不小心,就当一回被告。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称之为“原告”,被起诉的人称之为“被告”,原告和被告就像合同书的甲方和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当上被告也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公民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该如与法院打交道,其实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公民的基本生活技能,我当律师18年以来,我见过太多的“大老板”,因为一场官司败诉了,输得连饭都吃不起。 再加上,既然原告起诉了,被告就得应诉,相对而言,具有紧迫性和必须性,所以说,今天晚上,我不讲原告,单就被告的法律应对,分成五个问题,与大家交流分享:

与大家交流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以后,第一件事情该做什么?

该做什么呢?看起诉书上把被告的名字写错了没有。 起诉书把名字写错,根本不是新闻,连人民法院判决书把当事人的名字写错的都有。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里面有那么多原告撤诉的裁定书,有的裁定书被告名字后面加了括号,注明“未经核对”,这是为什么?那个就是原告把被告的名字搞错了,法院还没来得及核对,原告就撤诉了。 在法律上,如果以个人为被告,就必须是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是同音字;如果以单位为被告,就必须是证照上的全称名字,不能多一个字,也不能少一个字,是“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写成“有限公司”。 原告把被告的名字写错了,被告又不同意更正的话,原告就只有撤诉。

我曾经代理过重庆市江北某某公司一起诉讼,也就是公司全称中,重庆有个“市”字,江北却没有“区”字,结果对方加了一个区字,写成了“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公司”。 最后原告只好撤诉,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也就是这么一个字,原告损失了好几万的诉讼费。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那起诉书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吗?不是,但是原告、被告的名字,绝对不能错,一个字都不能错,名字中的标点符号也不能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与大家交流的第二个问题是,被告需要提交答辩状吗?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第二条,是这么写的“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许多人一看法院盖大印的通知书是这么写的,马上心急火燎地找律师写答辩状,生怕有所疏漏而被法院“怪罪”。 其实,他们只看了通知书的前半句,没有琢磨后半句—--“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这后半句是有玄机的,说的是,这个答辩状不光是交给法院一份,还要提供对方每人一份。 你想想,这个就很可怕了。就像打仗一样,对方打过来了,兵来将挡嘛,我们如何迎敌,那可是最高的机密呀,可对方要是把这个最高的机密都掌握了,这个仗,怎么打?所以说,《孙子兵法》讲得好,“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意思是善于防守的,隐藏自己的兵力如同在深不可测的地下,善于进攻的部队就象从天而降,敌人根说起来应该不及防备。 说到这里,大家一下就明白了,那个答辩状什么的,省点心吧!可能还是有人会问,“倪律师,你说原告都写了起诉书,被告却不写答辩书,那当原告是不是吃亏了?”因为今天是交流被告的应对,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说是,你少写点呀,大家看看《论语》、《圣经》总共才多少个字,那可是千古流传的啊?其实,说白了,这个就是技巧,教科书上是没有的,博士也是研究不到的,也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可是不交学费,或者是没有专业的人给你点透彻,你就会犯错,而且让你错得一败涂地!

我给大家交流的第三个问题是,法院调解,可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吗?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通常会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是庭审程序结束后当庭主持调解。 对于这样一个调解,由于不是按固定的法律程式进行的,调解的方式相对灵活自由一点,于是不少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亲属朋友,像竹筒倒豆子一样,口无遮拦,结果作茧自缚。 有一起离婚诉讼,我代理的是女方,起诉离婚,可基本没收集到有力的证据,男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是法院直接判决的话,那是离不了婚的。 然而,在调解的时候,女方绘声绘色的讲述了大量双方争吵、小气、闹别扭的事情,并故意说发生这些事全都是男方多疑、原因造成的。 男方当时一听就急了,不顾他律师的劝阻,连忙争辩他没有过错,恰好是女方的不体贴、贪玩造成的。 后来,这个案子法院判决了双方离婚。 为什么呢?因为,男方辩解的只是过错与责任,而这样的辩解逻辑前提,就是对双方争吵、闹别扭的事实进行了变相认可,只是其责任不在自己而已。 这个男方,实际上就是中了一个圈套,因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是不准离婚,依据的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讲过错,即使是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仍然是可以离婚的。 反过来说,男方既然不同意离婚,那就得说双方感情很好呀,例如从小青梅竹马,结婚后相敬如宾、举案齐眉、如胶似漆嘛,你去辩解什么吵架闹别扭干嘛呢?打官司,遇到这样的对手,也是蛮捉急滴,这也就是古老的《可蓝经》上说的“人啊,你的敌人,其实是你自己”。 记住了,法庭绝对不是教堂!

我给大家交流的第四个问题是,如何识破原告伪造的证据?

大家知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法律讲的也是证据。 而书面证据,在法律专业上称之为“证据之王”,意思是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言辞证据。 于是,一些当事人求胜心切,往往伪造、变造书面证据,还自以为是无懈可击。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无论伪造得多么天衣无缝,不可能没有一点蛛丝马迹!如果你发现了那么一点蛛丝马迹,并抓住不放,那你就可能置对方于死地,这个就是兵法上说的“陷之亡地而后存,置之死地而后生”。 那么,常用识破伪造的书面证据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

第一、内容查看法。 也就是说,对纸张上的所有文字符号要没有任何遗漏地查看,正面的要看,反面的也要看,明显的要看,模糊的也要看,这个很好懂,心细一点就可以做到。 我有这么一个案子,重庆万州修机场,我的当事人承包了几个标段的挖填工程,施工过程中在甲方那里领了几十次的工程进度款,每次领款也都有签字,后来甲方忽然说他领超了,并诉讼到法院。 我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都已经是二审了,我的当事人对收据上的签字没有意见,可就是觉得有什么不对,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那么多的钱,但也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证据,一审法院就判决他输了。 当事人委托我以后,我就把那些收据复印件一张张地对着灯光看,没发现什么,我又把纸反过来一张张地对着灯光看,结果就发现一张收据上有很模糊的“先签字后付款,以到账为准”字样。 我就问当事人,他马上想起来,有的字签了,但钱并没有打过来,他就是怕到时说不清楚,才把这样的话批在收据背面的。 这个就是复印收据的时候,由于复印机透光的原因,把收据背面的字也模糊地复印了出来,只不过是反写的,模糊的,不细心地话,根本发现不了。

第二、物理鉴别法。这个也好理解,也就是说,一张纸从打印,到装订,到双方签署,再到使用保管,会留下许多物理性的痕迹,只要你仔细而又科学地去观察,一定会拥有所收获。 有这么一起案件,原告拿出一份合同书来,我的当事人是被告,一看,合同书上的签字确实是自己亲笔,再看那些合同条款好像是这样,又好像又有什么不对,具体也记不清了,可是,自己的那一份合同书偏偏就不见了。法庭上,我把那份合同书的每张纸,从字体字号,到纸张的光泽度都检查了一遍,并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之处。 就在准备放弃的时候,我忽然发现,合同书的左上角有订书机钉过的针孔,而当时的合同书是左侧装订的,也就是说,现在这份合同书是被拆过的,并不是第一次装订形成的。 然后,我就一张一张地查看左上角那个装订孔,结果就发现其中一张纸没有装订孔,而其他的纸全部有装订孔,而恰好就是没有装订空的这一页对我们极为不利。于是,我就当庭提出没有装订孔的那一页是被掉了包的,法庭当即要求原告解释,可他根本就解释不清楚。后来,这个案件,就是那么一个小空的问题,原告败诉了。

第三、综合比对法。这个意思是说,如果一张纸你没有发现什么破绽,你就看两张,两张没有看出来,你就看三张,一直到把书面证据按类别全部摊在桌子上看,局部没问题,不等于整体没有问题。 有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案件,原告说他已经把购房款全部交给了公司财务,现在就要求公司交房给他。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四张收款收据原件,我赶紧让公司工作人员辨认,结果是收款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确实是公司的,收据上的财务签名也应该是对的。 可是,公司赌咒发誓说并没有收到房款,现在那个财务也早就辞职了。 然而,原告一口咬定,钱是交给公司财务的,至于财务交没交给公司,那是公司内部的事。 没法,我只好一张张地查看收款收据,确实也没发现什么破绽,于是,我把四张收据平铺在桌子上,结果就发现了一个问题。 什么问题呢?每张收据都有开具的时间,也有收据自带的编号,可是有其中的两张,收据编号与开具的时间是相反的。 比如说一张收据是一号,另一张是二号,按照收据的开具习惯和常理,应该是一号先开,二号后开,然而,原告出示的收据却反过来了,一号是去年开的,二号收据是今年开了,相差接近一年的时间。 我当时就把这个意见提了出来,法庭就警告原告说,这个收据如何来的,你自己清楚,有问题的话,撤诉算了,如果不撤,法院是可以鉴定的,到时就要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结果原告第二天就撤诉了。

当然,如何识别伪造的证据,其方式和方法,远远不只以上这些,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给大家交流的第五个问题是,诉讼也要抢占道德制高点。

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简单地说,就是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我在工作中,经常会拥有当事人对我讲,“倪律师,你说的那些,我是外行,听得是一头雾水,我也样也不利,那样也不利,你能不能出一点克敌制胜的奇招啊?”我说,“当法律和证据都对你不利的时候,你可以抢占道德制高点嘛”,这就是孔夫子所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给大家举个例子,重庆有一个姓段的同学,说是家庭贫寒,考上了北大研究生却没有学费,这时,一个姓李的老板,听说了这事以后,慷慨解囊。但后来李老板却发现,这位段同学把李老板的善款挪用去做生意、买房子了,李老板就一怒起诉到法院。这个事,当年重庆的大报小报、中央电视台,全都是连续报道过的,舆论一边倒,纷纷谴责段同学的不是。就是这样一个案情,说起来应该从法律上讲,也就是一个赠与合同,捐款是自愿的,且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都终结了,要退款是有非常大的难度的。可是呢,当时的报纸、网络、电视像写连续剧一样,天天报道,而且异口同声都说段同学不对,结果,法院只好调解,一次调解不行,就再来一次,最终让段同学退了款。这案例就是原告在法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抢占道德制高点最终获得了胜诉。所以说,法律有时候也并非全都是那么古板,有时候也是可以有人情味的,只要我们善于运用,是可以最大程度维护我们的利益的。

民事被告如何应对,还有许多要交流的,但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介绍到这里,有机会大家再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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