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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私信是否合法? 柯南·道尔(《福尔摩斯》作者)、杨绛(钱钟书夫人)因何不同?

时间:2015-03-08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2015年3月2日报道:

世界著名小说家柯南·道尔(1930年7月7日逝世)以创作《福尔摩斯侦探故事》而享誉世界。英国宝龙拍卖行定于近期(3月18日)在伦敦拍卖道尔生前所写的近30封亲笔信。目前报价是2万英镑至4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9万至39万元)。

柯南·道尔医生出身,生于英国。本次拍卖的书信大都写于1907年前后,主要寄给当时英国斯塔福德郡警察局局长乔治·安森。信中内容表明,这位小说家不仅想象力一流,还在现实生活中当了一回真实的私人侦探。

信的内容主要为:受被判有罪的伯明翰律师朋友乔治·埃德尔吉所托,道尔试图用自己搜集和调查所得的证据,帮助朋友洗冤(乔治·埃德尔吉因涉嫌残害动物于1903年被判7年徒刑,他在希望道尔能帮他摆脱牢狱之灾)。信件表明,道尔对犯罪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并通过各类细节进行了大量推理:例如,通过观察受伤马匹的伤口角度推断出是何种凶器所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推断其受教育程度和社会阶层等。不过,令这位侦探小说大师沮丧的是,他的侦探成果丝毫没有获得警方重视。

此次拍卖引起国外媒体极大专注,花落谁家我们拭目以待。

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2013发生在中国的“ 钱钟书私人书信拍卖案“: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2013年06月05日报道

转载于:新浪网

《北京晚报》2013年06月05日报道回顾:

“钱钟书杨绛书信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在京拍卖”,近日,一条拍卖公告引发轩然大波。据悉,这些信件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如今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传资料而被公之于众。前日,102岁高龄的杨绛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而拍卖方则表示拍卖会将如期进行。

在艺术品市场整体趋冷的情况下,名人信札手稿逆市上扬,成了各大拍卖公司竞相追逐的热点。当私人信件与利益碰撞,有网友感叹,“名利莫绝友情义,金钱别伤大师心。”

争论

就在杨绛发表声明的当天,来自清华、人大、北大三所高校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而多位拍卖界、法律界、收藏界的业内人士,也向本报(北京晚报)记者表达了各不相同的观点。

一、私人书信上承载着哪些“权”?

法律界说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种权利。信件的纸张归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载着的著作权、隐私权,是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后,相应权利便自动归作者的继承人所有,进行继承与保护。

张思星 (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香港文联法务部长、律师、拍卖师)

与书画、文物不同,信件不属于公开艺术品的范畴。受赠人虽拥有信函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其拥有信函的完全处置权。这还要看信函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从常理而言,两人之间的信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书信往来双方的隐私。因此杨绛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终止这场拍卖。当然,若相关权利人双方均对拍卖没有异议,拍卖也是可以继续的。

拍卖界说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二、私人书信没有作者允许是否可以拍卖?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即便参加拍卖的人声称“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会公开内容”,也是侵权。就像我写给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获取,即便第三人并没有将它公之于众,也只是没有侵犯发表权,但还是侵犯了隐私权。

此外,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权。

张思星 (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香港文联法务部长、律师、拍卖师)

作为知名学者和作家,钱钟书、杨绛所作书信,未来是否能够拍卖,还将存在新的争议。

例如目前拍卖市场上也有一些名人的书信,这已经从一个普通收藏品的层面,上升到文物层次。尤其是书信中涉及的人已经去世后,其隐私是否还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相关书信是否有一个“解禁”期限?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委托人作为原件所有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人接受委托,对信件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显示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动物品的所有权(处分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按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标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拍卖公司是否应承担审核职责?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拍卖公司承认书信及手稿“均未曾公开过”。因此我认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第二,拍卖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艰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应成为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拍卖能否继续进行应取决于一点,即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拍卖公司对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像尚未公开发表的私人信函这样的标的,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拍卖行应让委托人提供其享有处分权(含发表权)的证明。

委托人拍卖其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查验委托人的资质,但仅是查验,并非核实。也就是说,我要看你拍卖合法的证明,但我没有义务去检查你这个证明的真伪。无论最后委托人是否有权利拍卖这批信件,拍卖公司本身的作为并没有过错。

四、杨绛先生目前该如何应对?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若拍卖公司执意拍卖,又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那么拍卖行为本身是有效的。

所以对杨绛先生而言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事前阻止对隐私权的侵害。否则一旦发生了拍卖行为,就覆水难收了,只能采用“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等。

拍卖公司已经印制了很多宣传册,也出了一些光盘,杨绛先生应该尽快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法院的诉前禁令,申请扣押拍卖信件。法院如果扣押了,就表示对拍卖行为持否定态度。接下来再马上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拍卖。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我建议杨绛先生尽快找公安机关和拍卖监管机关,时间上完全来得及,目前没有必要反复纠结于此事是否合法。

而即将拍卖的信件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去鉴别,而非由个人去说如何如何。如果个人认为信件中有侵犯隐私的问题,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目前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集中在情感方面,是对于杨绛先生的一种同情,但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

刘林(化名、应本人要求匿名、收藏界人士):

在杨绛先生在世且反对之时,进行公开拍卖确实挺混蛋的,但这并不违法。拍卖行趁此机会,也是炒作了一把——杨绛先生激烈反对,刚好验证了书信是真品。作为公众人物,就必须接受常人没有的骚扰。比如偷拍明星海滩光屁股晒太阳没事,要偷拍普通人,估计要吃官司。

我觉得收藏大师的手稿书信,是为了尊崇大师,可人家都反对了,还要买,那收藏者的品位就大打折扣了。不过,就算现在不卖,经过吵架确定为真迹,以后再卖还更贵了。

西方人很重视手稿书信,而中国人重视艺术品,也就是名人字画,对书信不太重视。但这几年开始热了,收藏圈是轮番炒作,每个类型都要炒作到最高点,然后换一个类型继续炒。书信不仅有艺术价值,还有独特的一手资料文史价值。不过书信的收藏很难,不好找。我有一份书信,不算名人,但字很好,我也买了。

案件进展:

2013年5月杨绛获悉后表示不同意中贸圣佳拍卖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杨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2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补白:名人书信备受藏家追捧

■2005年,郁达夫致王映霞的“我很真心,我简直可以为你而死”等8封情书以34万元高价成交。

■2005年,钱钟书致吴祖光信札,一张中国社科院文学所的便笺,不到10行字,以2.3万元成交。

■2009年,陈独秀、梁启超与徐志摩等致胡适的一批书信,一举创下744.8万元的成交高价。

■2009年,一页五行的张爱玲书信在香港新亚书店第二届古旧图书拍卖会上,被神秘买家以近6万港元拍走。

■2010年,齐白石嘱托叶恭绰将卖画所得“三百二十四圆七角”汇入他的中国银行账户的书札,以33.6万元拍出。

■2012年,《周作人致鲍耀明书札》以442.75万元的高价成交。

■2013年春,曾国藩手书家训首次现身拍场成交价竟达230万元,超过起拍价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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