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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笔17元企业打车费异常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18万!|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9-16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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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谭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谭某担任高级社群转化主管岗位,薪资构成为基本薪资12000元/月+提成。谭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664.87元。

2025年4月2日,公司向谭某发送《辞退通知书》,载明因谭某“违规打车、违反诚信”,故此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3日解除。

公司主张的解除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及《员工用车管理制度》,其中载明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包含“欺骗或企图欺骗公司”,且“对于触犯禁止用车规则的员工,造成集团额外支付费用的,属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集团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交的打车记录显示,谭某案涉四条企业滴滴打车记录分别发生于2025年3月4日、3月18日、3月20日、3月22日,支付方式为企业支付,订单金额单笔为17元左右。

上述订单的“敏感订单-场景”记录为“发单位置异常”,“敏感订单-员工解释说明”记录为“忘记拿充电器”“帮忙取充电器”“电脑落公司了”“电脑落公司了,别人送”。

公司主张谭某于非出勤时间为办理非公司事项、要求司机跑空车产生订单并造成公司额外支付交通费,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谭某则主张其已在打车记录中如实备注说明打车原因,不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

谭某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1537.41元。

【争议焦点】

员工存在4笔单笔约17元的企业打车订单异常,公司以违反诚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8324.35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虽主张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谭某于打车记录中明确进行解释说明,难以认定其构成《员工手册》中的“欺骗”行为。

且公司未陈述亦未举证证明其按《员工用车管理制度》向谭某限制发单或追缴订单费用,结合案涉打车金额、次数等,难以认定谭某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结合谭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5664.87元,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78324.35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8324.35元。

提起上诉:谭某违规打车造成损失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上诉主张: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员工用车管理制度》,对于触犯禁止用车规则、造成额外支付费用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谭某在原审中表明不记得是否上车,即存在跑空车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比例原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主张谭某严重违反员工用车管理制度,未有证据显示该员工用车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因此该员工用车管理制度对劳动者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公司提交的员工用车管理制度对于遇到企业用车平台后台数据判令异常的情形规定了发起费用异常说明、限制员工再次发单、返还全部异常订单金额的总额不同类别的处置措施。

公司应根据谭某的行为属于员工用车管理制度中的哪一种具体情形及行为后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公司提交的谭某的四条企业滴滴打车记录的订单金额单笔均17元左右,谭某的行为并未达到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故公司以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1月22日

案号:(2026)京03民终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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