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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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8月8日,重庆某公司作出《关于对曾某的免职文件》,载明曾某个人行为严重违反公司人事任免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其免职处理。
2023年9月8日,公司作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关系,并于9月16日邮寄送达曾某。
法院另查明,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曾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长期个人持有公司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出租所收租金被判决返还的情况,亦存在持有公司财务凭证及车辆被判决返还的情况。
曾某在相关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截止本案开庭时仍未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目前仍处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此外,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现有证据虽能证实曾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5万元,但该犯罪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曾某要求判令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
【争议焦点】
在司法机关未定罪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曾某长期持有公司财产拒不返还,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依据、程序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方面,曾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长期个人持有公司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出租所收租金被判决返还的情况。
曾某在相关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截止本案最后一次开庭时仍未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目前仍处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故公司解除与曾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成立。
关于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曾某长期个人持有公司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出租所收租金,已给公司造成损害,解除存在法律依据。
关于程序,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已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曾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涉嫌职务侵占未被定罪,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且解除程序违法
曾某上诉理由:公司主张我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并未经司法机关定罪,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车辆抵押贷款、租金持有系履行职务的临时保管行为,并未认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公司未成立工会,亦未将解除理由告知当地工会,解除程序瑕疵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二审判决:虽未达刑事起诉标准,但侵占事实存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情形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现有证据虽能证实曾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5万元,但该犯罪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
可见,曾某虽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5万元,符合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情形。
且该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也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曾某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程序,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曾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已通过在公司公示免职文件的变通方式履行告知全体职工的义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案号:(2025)渝02民终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