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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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面的过错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饮酒、服用管制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仍同意驾驶人使用车辆的过错。首先,驾驶资格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确规定的得以驾驶相应机动车的资格。缺乏该资格、资格被吊销、资格超过有效期或者不具备相应车型、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不得驾驶相应车辆,否则本身具有违法性,且可能给自身或社会公众造成危险。所有人、管理人知悉该情况,依然租赁、出借给该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危害性,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悉驾驶人存在上述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身体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许该人驾驶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解读
法律依据解读
1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列举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车辆所有人允许饮酒者驾驶车辆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的认定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条文核心要点解析
上述法律法规条文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了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以及车辆所有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首先,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使用人承担,这体现了 “谁使用,谁负责” 的基本归责原则,因为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直接控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影响力。
其次,对于车辆所有人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主要包括对机动车本身缺陷的知晓、对驾驶人驾驶资格及身体状况的审查等方面。就允许饮酒者驾驶车辆而言,若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人饮酒,却仍然将车辆交予其驾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过错。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权,其应当预见到将车辆交给饮酒者驾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并且有义务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如果车辆所有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后,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并非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根据车辆所有人过错的大小来具体划分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法律适用的场景与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常见场景:
车辆出借场景: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车的情况较为普遍。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且明知借车人饮酒的情况下,一旦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就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例如,在 [具体案例名称] 中,李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饮酒后的张某,张某在驾车途中与他车相撞,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张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后场景:在共同饮酒的社交活动中,如果有人饮酒后提出驾驶车辆,而车辆所有人不仅没有劝阻,反而默许或鼓励其驾驶,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也将面临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比如,一群朋友聚会饮酒后,王某主动提出驾驶赵某的车辆送大家回家,赵某未加阻拦。结果王某在驾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造成车内人员受伤。在此案例中,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因未阻止饮酒后的王某驾车,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雇佣或劳务关系场景:在雇佣或劳务关系中,若雇主或劳务接受方明知雇员或劳务提供方饮酒,却仍然指示其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或劳务接受方同样要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某公司老板明知员工李某饮酒,仍安排其开车去送货,李某在送货途中发生车祸。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老板作为雇主,因指示饮酒的员工驾车,需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的条件主要是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饮酒的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并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人饮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车辆所有人才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观过错的判断维度
车辆所有人主观过错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展开:
明知饮酒:若车辆所有人亲眼目睹饮酒者饮酒,或者饮酒者明确告知其已饮酒的事实,而车辆所有人仍然允许其驾驶车辆,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对饮酒者饮酒的事实是明知的,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例如,在 [具体案例] 中,车主李某与朋友王某一同聚餐,期间王某多次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明知王某处于饮酒状态,却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王某驾驶,最终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案例中,李某对王某饮酒的事实明知故犯,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 。
应当预见危害:即便车辆所有人没有直接知晓饮酒者饮酒,但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境和常理,其应当能够预见到饮酒者可能存在饮酒行为以及饮酒后驾车的危害,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下也可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比如,在一场商务宴请活动中,车辆所有人张某将车停放在酒店门口,与客户一同进入酒店用餐。用餐期间,虽未与客户同桌饮酒,但考虑到商务宴请的常见情形,张某应当预见到客户可能饮酒。然而,用餐结束后,张某未询问客户饮酒情况,便直接将车借给客户驾驶,结果客户酒驾发生事故。在这一案例中,张某虽未亲眼看到客户饮酒,但基于当时的场景,他应当预见客户饮酒驾车的可能性,却未加以注意,因而存在主观过错 。
放任危险发生:车辆所有人在明知饮酒者饮酒或应当预见饮酒者可能饮酒驾车的情况下,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危险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即对危险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不干预的心态,这同样体现了其主观过错。例如,车主赵某明知朋友孙某饮酒后执意要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家,赵某虽口头劝阻了几句,但见孙某态度坚决,便未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制止,而是放任孙某驾车离去,最终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案中,赵某虽有口头劝阻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危险发生,其放任危险的态度构成了主观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