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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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如果遗嘱人先用传统手写的方式书写了遗嘱,之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手写遗嘱交与打印店工作人员用电脑抄录并打印,在打印的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此时如何确定该打印遗嘱的效力?此时,还是应该谨守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认打印遗嘱无效。但该手写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且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时间先后内容不同的遗嘱,可认定该手写遗嘱的效力。
解读
一、打印遗嘱无效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1 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打印遗嘱若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能够得到第三方的监督,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需要全程参与,从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到打印遗嘱的生成,再到遗嘱最终的签署环节,见证人的在场能够有效防止遗嘱被他人恶意篡改或伪造。
在实际案例中,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仅有一位朋友在场,虽然遗嘱人和该朋友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由于未达到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要求,法院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见证人数量要求的严格性,任何不符合这一数量标准的打印遗嘱都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行为,对于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遗嘱订立的时间顺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签名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能够明确遗嘱的责任主体;而注明日期则可以帮助判断遗嘱的先后顺序,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注明日期的遗嘱为准。在另一起打印遗嘱案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打印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前面几页均未签名。后来,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争议,由于无法确定前面几页内容的真实性,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这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以确保遗嘱内容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 无见证人签名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剖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无法满足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签名,是为了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保障遗嘱的合法性。根据《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缺少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就存在瑕疵,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这一规定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从遗嘱真实性保障的角度分析,见证人签名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见证人作为遗嘱订立过程的第三方,他们的签名能够为遗嘱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的证明。在遗嘱人去世后,当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见证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详细描述遗嘱订立的过程,包括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受到胁迫或欺诈等情况。例如,在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中,继承人对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可能是他人伪造的。此时,见证人出庭作证,详细讲述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包括他们如何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输入遗嘱内容,如何看着遗嘱被打印出来,以及遗嘱人在签名时的精神状态良好,表达清晰等情况。通过见证人的证言,法院最终认定遗嘱的真实性,保障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如果打印遗嘱上没有见证人签名,当出现类似争议时,就缺乏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效力将难以得到保障。
无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还存在极大的被篡改风险。在没有见证人监督和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对遗嘱内容进行篡改,从而改变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种篡改行为不仅损害了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在一起因遗嘱被篡改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中,由于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继承人中的一方私自篡改了遗嘱内容,将原本属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份额划归到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发现后,与篡改遗嘱的一方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无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容易成为被篡改的对象,给遗产继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要求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签名,以增强遗嘱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手写遗嘱效力认定的条件与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的有效要件。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遗嘱内容能够原汁原味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因他人代写或参与书写而可能出现的意思偏差或篡改。例如,在某自书遗嘱案例中,遗嘱人老张在书写遗嘱时,亲自记录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车辆等各项财产的分配方案,从财产的详细描述到继承人的指定,每一个细节都由他亲自书写完成,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书写要求。若遗嘱中部分内容由他人代写,即使遗嘱人在最后签名确认,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签名是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予以确认的重要法律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通过签名,能够明确遗嘱的主体归属,防止他人冒名顶替订立遗嘱。签名应当使用遗嘱人在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中常用的姓名,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例如,老李在自书遗嘱时,使用了自己身份证上的正式姓名进行签名,这一行为有效确认了遗嘱的归属。倘若老李在遗嘱上使用了昵称或别名,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昵称或别名与他本人的关联性,那么这可能会给遗嘱的效力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注明日期对于判断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遗嘱内容的时效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日期能够帮助确定哪份遗嘱是遗嘱人最新的真实意愿表达。比如,老王先后立了两份自书遗嘱,一份日期为2020年5月1日,另一份为2022年3月1日。当两份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时,根据注明的日期,应以2022年3月1日的遗嘱为准,因为后立的遗嘱通常被视为遗嘱人最新的真实意愿体现。如果遗嘱中未注明日期,在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将难以确定哪份遗嘱应优先适用,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三、手写与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
在手写遗嘱转打印遗嘱的情形中,若打印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是明确且强制性的,缺少见证人签名将导致遗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被篡改的风险,进而损害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若手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时间先后内容不同的遗嘱,那么该手写遗嘱的效力应得到认定。自书遗嘱能够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当打印遗嘱无效时,手写遗嘱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