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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死者生前债务的偿还

时间:2015-05-06 来源:赵军胜

张某的儿子欠李某20000,李某多次讨要未果。张某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各种费用3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0多万元。李某得知后,要求张某代其子偿还欠款。双方对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张某儿子欠款产生争执。对于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首先得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谈起。

一、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物质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在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前,存在争议。按照当时的普遍认识,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了一般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严格讲当时并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名称和赔偿项目,而是有“死亡补偿费”之说,但该“死亡补偿费”实际就是“死亡精神抚慰金”。而当时的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中,则有一项“生活补助费”按照残疾等级确定赔偿最高二十年的年限。以致当时出现了“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从上所述可知2004年5月1日之前的“死亡赔偿金”应是指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非物质性或财产性赔偿。为了体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解释第十七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赔偿……等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行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对于何谓“死亡补偿费”在该解释中没有给予明确,笔者认为该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出现的“死亡赔偿金”应为第十七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只是当时的表述有误,没有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属物质性损害赔偿或称为财产性损害赔偿。该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单列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认可“死亡赔偿金”和“死亡精神抚慰金”同时存在的。因而“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哪种赔偿理论确定,即“死亡赔偿金”属于哪种性质的物质性损害赔偿。物质性损害赔偿有两种理论,一种是"扶养丧失说",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的供给来源,受到了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延用了这一理论,只对扶养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作了规定,并未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依据这一理论,如果被害人没有被扶养人,就无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只须赔偿丧葬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继承丧失说"则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使他人死亡,不仅被害人的生命受到了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这就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不发生事故,受害人没有死亡,被害人将获得正常的劳动收入,除去自己消费的外,其余应由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这一理论。该解释第十七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赔偿……等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行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这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概念、遗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损失;其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其权利所有人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而它不属于遗产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赔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遗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人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应在继承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死者的遗产处理。理由如下:“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而是物质损害赔偿,理论上可以被继承。司法解释采用的“继承丧失说”,即假设受害人尚在世而在未来将获得的收入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能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因而,首先,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实际是对死者的补偿,只是因为死者已死亡,由他的权利人来行使请求权。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可得利益的补偿,这些补偿是参照死者正常生存状态下可以获取的财产计算而来,因而可以等同于死者的遗产,可以归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最后,请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是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突破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收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收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从上述可见,遗产并非全是公民死亡时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那种认为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财产的观点,并不可取。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生命无价,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用金钱进行计算,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将对死者家属的心灵起到弥补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依然保留了对“被扶养人行生活费”的赔付,不会因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处理,而影响被扶养人的生活。综上,“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本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赔偿。虽然“死亡赔偿金”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属于遗产,但鉴于上述,根据公平合理及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受害人没有其他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处理原则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否则将对债权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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